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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刑法  第 二 編 分則 第 四 章 瀆職罪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131 條
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,明知違背法令,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,因而獲得利益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