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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刑法  第 二 編 分則 第 四 章 瀆職罪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133 條
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,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