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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刑法  第 二 編 分則 第 四 章 瀆職罪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134 條
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、機會或方法,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,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。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