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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刑法  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五 章 妨害公務罪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137 條
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,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,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。

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