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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刑法  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五 章 妨害公務罪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138 條
毀棄、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、圖畫、物品,或致令不堪用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