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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刑法  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五 章 妨害公務罪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139 條
損壞、除去或污穢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,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
為違背公務員依法所發具扣押效力命令之行為者,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