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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刑法  第 一 編 總則 第 二 章 刑事責任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14 條
行為人雖非故意,但按其情節應注意,並能注意,而不注意者,為過失。

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,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,以過失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