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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刑法  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五 章 妨害公務罪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140 條
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,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