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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刑法  第 二 編 分則 第 六 章 妨害投票罪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142 條
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,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