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 | AI搜尋 |
中華民國刑法  第 二 編 分則 第 六 章 妨害投票罪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143 條
有投票權之人,要求、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,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