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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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刑法
第 二 編 分則 第 六 章 妨害投票罪
( 112年12月27日)
第 144 條
對於有投票權之人,行求、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,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