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 | AI搜尋 |
中華民國刑法  第 二 編 分則 第 七 章 妨害秩序罪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149 條
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,意圖為強暴脅迫,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,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;首謀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