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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刑法  第 一 編 總則 第 二 章 刑事責任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15 條
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,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,能防止而不防止者,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。

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,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