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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刑法  第 二 編 分則 第 七 章 妨害秩序罪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153 條
以文字、圖畫、演說或他法,公然為下列行為之一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煽惑他人犯罪者。
二、煽惑他人違背法令,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