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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刑法  第 二 編 分則 第 七 章 妨害秩序罪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154 條
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;首謀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犯前項之罪而自首者,減輕或免除其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