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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刑法  第 二 編 分則 第 八 章 脫逃罪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162 條
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,在場助勢之人,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;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,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
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
配偶、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,犯第一項之便利脫逃罪者,得減輕其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