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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刑法  第 二 編 分則 第 八 章 脫逃罪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163 條
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、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,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。

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