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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刑法  第 二 編 分則 第 九 章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164 條
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、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。

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,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