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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刑法  第 二 編 分則 第 九 章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165 條
偽造、變造、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,或使用偽造、變造之證據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