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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刑法  第 二 編 分則 第 十 章 偽證及誣告罪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168 條
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,證人、鑑定人、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,供前或供後具結,而為虛偽陳述者,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