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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刑法  第 二 編 分則 第 十 章 偽證及誣告罪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169 條
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,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,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,而偽造、變造證據,或使用偽造、變造之證據者,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