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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刑法  第 二 編 分則 第 十 章 偽證及誣告罪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171 條
未指定犯人,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。

未指定犯人,而偽造、變造犯罪證據,或使用偽造、變造之犯罪證據,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,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