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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刑法  第 二 編 分則 第 十 章 偽證及誣告罪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172 條
犯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,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,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,減輕或免除其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