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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刑法  第 二 編 分則 第 十一 章 公共危險罪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178 條
決水浸害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、礦坑或火車、電車者,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
因過失決水浸害前項之物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。

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