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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刑法  第 二 編 分則 第 十一 章 公共危險罪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182 條
於火災、水災、風災、震災、爆炸或其他相類災害發生之際,隱匿或損壞防禦之器械或以他法妨害救災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