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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刑法  第 二 編 分則 第 十一 章 公共危險罪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187 條
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,而製造、販賣、運輸或持有炸藥、棉花藥、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、子彈者 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