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|
AI搜尋
|
中華民國刑法
第 二 編 分則 第 十二 章 偽造貨幣罪
( 112年12月27日)
第 195 條
意圖供行使之用,而偽造、變造通用之貨幣、紙幣、銀行券者,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。
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