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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刑法  第 二 編 分則 第 十二 章 偽造貨幣罪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195 條
意圖供行使之用,而偽造、變造通用之貨幣、紙幣、銀行券者,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。

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