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 | AI搜尋 |
中華民國刑法  第 二 編 分則 第 十三 章 偽造有價證券罪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203 條
意圖供行使之用,而偽造、變造船票、火車、電車票或其他往來客票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;其行使之者,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