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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刑法  第 二 編 分則 第 十五 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213 條
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,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