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 | AI搜尋 |
中華民國刑法  第 二 編 分則 第 十五 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214 條
明知為不實之事項,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