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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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刑法
第 二 編 分則 第 十五 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
( 112年12月27日)
第 214 條
明知為不實之事項,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