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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刑法  第 二 編 分則 第 十五 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215 條
從事業務之人,明知為不實之事項,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