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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刑法  第 二 編 分則 第 十五 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217 條
偽造印章、印文或署押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盜用印章、印文或署押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