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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刑法  第 二 編 分則 第 十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221 條
對於男女以強暴、脅迫、恐嚇、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