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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刑法  第 二 編 分則 第 十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227-1 條
<div class="line-0004">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,減輕或免除其刑。
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,減輕或免除其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