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|
AI搜尋
|
中華民國刑法
第 二 編 分則 第 十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
( 112年12月27日)
第 229 條
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,而聽從其為性交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