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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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刑法
第 一 編 總則 第 二 章 刑事責任
( 112年12月27日)
第 23 條
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,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,不罰。但防衛行為過當者,得減輕或免除其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