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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刑法  第 二 編 分則 第 十六 章之一 妨害風化罪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234 條
意圖供人觀覽,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。

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