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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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刑法
第 一 編 總則 第 二 章 刑事責任
( 112年12月27日)
第 24 條
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,不罰。但避難行為過當者,得減輕或免除其刑。
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,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,不適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