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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刑法  第 二 編 分則 第 十七 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241 條
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意圖營利,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,而犯前項之罪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和誘未滿十六歲之人,以略誘論。

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