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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刑法  第 二 編 分則 第 十八 章 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249 條
發掘墳墓而損壞、遺棄、污辱或盜取屍體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發掘墳墓而損壞、遺棄或盜取遺骨、遺髮、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