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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刑法  第 一 編 總則 第 三 章 未遂犯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25 條
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,為未遂犯。

未遂犯之處罰,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,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