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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刑法  第 二 編 分則 第 十九 章 妨害農工商罪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254 條
明知為偽造或仿造之商標、商號之貨物而販賣,或意圖販賣而陳列,或自外國輸入者,處六萬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