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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刑法  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二十 章 鴉片罪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258 條
製造、販賣或運輸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。

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