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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刑法  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二十 章 鴉片罪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259 條
意圖營利,為人施打嗎啡或以館舍供人吸食鴉片或其化合質料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。

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