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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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刑法
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二十 章 鴉片罪
( 112年12月27日)
第 262 條
吸食鴉片或施打嗎啡或使用高根、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,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