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 | AI搜尋 |
中華民國刑法  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二十 章 鴉片罪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263 條
意圖供犯本章各罪之用,而持有鴉片、嗎啡、高根、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,或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者,處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