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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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刑法
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二十三 章 傷害罪
( 112年12月27日)
第 277 條
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犯前項之罪,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;致重傷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