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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刑法  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二十三 章 傷害罪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278 條
使人受重傷者,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
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