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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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刑法
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二十三 章 傷害罪
( 112年12月27日)
第 279 條
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。但致人於死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