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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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刑法
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二十三 章 傷害罪
( 112年12月27日)
第 282 條
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,因而致死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重傷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,因而致死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重傷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。